事项编码 |
61080100002BM01702 |
办件类型 |
承诺上报件 |
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咨询电话 |
0912-2330220 |
监督电话 |
0912-8187611 |
承诺期限 |
受理后36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国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办公地址 |
文化南路与泰安路十字市民大厦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早上8:0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早上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请条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数量限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文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文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商标注册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版 |
无 |
无 |
自行出具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版 |
无 |
无 |
自行出具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版 |
无 |
无 |
自行出具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版 |
无 |
无 |
自行出具 |
材料提交说明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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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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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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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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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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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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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